8月31日新闻报道:深企富安娜近日状告上海罗莱家纺在内的三家企业,采取“流氓链接”侵犯其商标专利权(新闻点这里),事情原委据富安娜相关人员介绍,2009年9月,公司接到一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其在Google的中文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文字,搜索结果却是“买富安娜,到LOVO”,点击后进入了 www.lovo.cn 网站,发现该网站是售卖罗莱家纺的产品,而该网站所有权属罗莱家纺的电子商务部。

从搜索引擎营销推广的角度来说,使用他人品牌作为关键字,也有一篇新闻报道过GOOGLE关于此的态度,谷歌修改搜索广告政策 关键字可使用他人商标。GOOGLE的意思是一些销售多个品牌产品的网站,允许他们在开展搜索广告推广时候使用其它品牌作为关键字进行推广,并且对关键字和描述负责。而在2008年有关上海大众搬场起诉百度一案就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最终以百度败诉为结,见新闻:“大众”商标使用权人起诉百度侵权

在搜索引擎推广过程中使用他人品牌、商标在搜索推广中属于非常常见的一种策略,也叫借力或者说借势搜索营销,例如凡客、报喜鸟、戴维尼、钻石小鸟等等B2C网站都曾经在大量的搜索推广中使用竞争对手品牌或者说网站名称作为推广关键字,随着企业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工作的全面普及和推进,网络营销的工作的规范也越来越需要引起重视,作为搜索引擎推广服务提供商比如百度、GOOGLE是否开放还是明令禁止使用他人商标或者实名网站名称作为关键字推广,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企业来说借力他人品牌或者商标进行搜索引擎广告推广通过案例来看已经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搜索引擎的自然排名结果又是如何来判定呢?比如一些网站在进行搜索引擎优化工作时会采用一些方法和策略将竞争对手或者是较知名网站和品牌的关键字优化到自然排名前几位,对于被优化的品牌或网站实际中已经被侵权,这一块又如何界定和处理?目前还未有法律方面的案例可以参考。

 

愚剑